财政供养的公共机构节能纳入规范轨道,《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将节能目标能否实现纳入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体系中。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本月1日签署的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上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和同时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施行。
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该条例明确,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在具体的节能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由有关部门对机构负责人予以处罚。
此外,条例还对能源消费计量、能源消费定额、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具体规定。公共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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