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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针对我市散装水泥推广使用中的问题,19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

  为加强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力度,《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城区等9个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他区域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若违反条例规定,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经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还特别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需进入城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来源:西安晚报)


2008-8-21 9:25: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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