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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新政:因离婚办房屋过户不征个人所得税

因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31日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停止双薪制计税法

  通知首先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所谓的“双薪制”就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的形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实行“双薪制”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先生表示:“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体现国家减轻个人税负的改革方向。

  董事费与个人工资合并缴税

  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通知称,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苏海南先生表示,通知中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由分项所得计税向综合所得计税的转化,而按综合所得计税正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离婚办房产过户不征个税

  通知还明确了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通知称,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通知指出,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华侨的身份界定。通知指出,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解读:苏海南先生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改革措施总体来说是符合当前刺激消费、复苏经济的形势的,但是步子不妨再大一些,比如说考虑一下近期热议的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问题,会更有效,更得人心。(来源:西部网)

2009-09-01 阅读次数: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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