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发【2010】3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建设部建科【2008】11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精神,依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要求,现决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增加建筑节能相关内容,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对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公示,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由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或依法进行处罚。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