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业主: 根据“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我市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9]123号)规定,新、旧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过渡期为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鉴于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春节放假,且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代收了业主的维修资金后,无法及时通过维修资金网上办公平台上报资料,使得一些业主不能按时在过渡期内交存维修资金,故现将过渡期延期一个月,截止2010年3月22日。 特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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