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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政策知多少

一、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答:(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三)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

    二、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筹集了一大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住房公积金不但有筹资的功能,更重要的是他有着转换住房分配机制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体现了货币工资分配的因素;

    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领域,逐步切断职工和单位之间的住房纽带关系,达到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积累和贷款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目的。这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践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职能。

    (三)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缴存、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储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了职工自我保障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加住房有效需求。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使单位不再建房、买房、分房,从而解脱了实物分配不公平、不合理而产生的矛盾和弊端,让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到市场自主购买住房。

    住房公积金相对于职工个人而言具有六大好处:一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政府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四是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是当年存入专户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六是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这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

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六、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七、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八、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如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如何设立?其成员构成如何规定?

    答: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

    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职责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设立?其性质特点是什么?

    答: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三、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由什么机构(单位)指定?受委托行具体办理哪些业务?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十四、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四)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五)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七)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十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十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什么规定列支?

    答:(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十七、什么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应规定有哪些?

    答:(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四)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十八、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十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二十、住房公积金如何实行有效监督?

    答: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十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哪些义务?

    答: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答:(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三)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十三、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来源:陕西建设网)

2009-04-30 阅读次数: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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